一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7 13:45) 点击:1409 |
小李报名参与程美旅行社组织的欧洲邮轮旅行活动,并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但踏上旅途之后被临时通知行程有变,更改行程后导致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原行程不一致。小李遂将程美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程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程美旅行社向小李退还旅游费18800元。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约的主要义务是旅行社依约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但其提供的旅游服务并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旅行社完全有预见原定邮轮取消的可能,但其未对此尽到合理义务,亦未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其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并非不可抗力原因,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程美旅行社承担。,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酌定判决其退还50%的旅行费用。 游客在选择随团出游时,应向旅行社索取旅游合同及旅游行程单,认真核对合同约定的景点、住宿、就餐和交通工具等内容,明确有关服务标准和行程安排。若旅行社或导游擅自变更服务标准及旅游行程,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按原计划和行程履行旅游合同。如旅行社或导游拒不执行原行程,游客可利用随身携带的手机、照相机等便捷式设备录音、录像,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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