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不包含哪种情形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7 13:44) 点击:1617 |
如果当事人想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话,是可以发出相应的要约的。要约是会对要约人有约束作用的,但是如果要约遇到法定情形的,也是可能失效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要约失效的情形不包含哪些呢? 网友咨询: 要约失效不包含哪种情形 律师解答: 法律只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不在这法定情形之内的,要约就不会失效。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律师补充: 受要约人能通过哪些方式承诺? 1、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2、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如果承诺人未以这种方式承诺,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方式承诺。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承诺的方式,则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承诺: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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