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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走穴”被索赔百万!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0 14:17)    点击:89

201811月,主播孙某与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协议》。协议对主播视频直播的方式、礼物获取收益及直播账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约定。合作期为5年。20214月,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孙某擅自在非公司指定直播平台用个人账号直播。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孙某起诉至新市区法院,要求解除与孙某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培训费1万元和保全费5000元。

孙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孙某对于开播的时间、地点、时长以及是否开播均具有主动权和决定权,某文化传媒公司未进行考勤管理,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明确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与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般原则也不一致。根据规定,在这起案件中,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案涉收益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孙某给付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30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

法院通常会根据案涉收益情况、双方违约情况、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建议经纪公司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考虑违约金金额,若约定过高,判决时或不被支持。此外,网络主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后,理应严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合同,未经合作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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