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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钱还能要回来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0 14:01)    点击:36

慕某与陈某相识后进行生意合作。慕某共计向陈某所经营的腊味贸易行发货7次,之后经双方结算,陈某向慕某出具欠条并载明:陈乙下欠柒万整属实(70000元)。欠条上并盖有腊味贸易行印章。慕某看到欠条时并未留意陈某将欠款人写成了常用名陈乙。逾期后,慕某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慕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本案中,陈某用自己信息对名为陈乙的微信号进行实名认证,且其出具的欠条上盖有腊味贸易行的印章,而腊味贸易行的实际经营者就是陈某,因此即便慕某提交的落款陈乙的欠条虽未载明债权人姓名及债务人真实姓名,仍可认定该欠条的债务人为陈某。并且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慕某有权要求陈某支付欠款。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腊味贸易行偿还原告慕某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28.22元,共计79328.22元。

欠条是民事主体应付但欠付他人资金或物品时,书写的书面凭证,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书证。因此在书写欠条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细节,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言语以免产生歧义,欠条应载明双方主体信息、欠付资金或货物的原因、欠付标的详细信息、归还的方式、归还的时间等并由欠条出具人签署姓名或者盖章。

书写欠条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书写欠条时要核对欠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欠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欠条上。务必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不能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欠条;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错字;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欠条;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欠条,原告就需证明被告与欠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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