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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路边停车被认定车祸次责!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0 13:51)    点击:25

2023315日,陈某驾驶机动车正在路边寻找停车位,在陈某后方的三轮摩托车想借道超越陈某时,被另一辆白色车辆撞击。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三轮摩托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与直接撞人的白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陈某未按规定停车需承担次要责任。陈某认为自己是正常行驶并非停车,于是提出复议。202365日,上饶交警支队认为玉山交警大队此前的认定结果事实清楚,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车辆停在道路上没有行驶,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故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停车。如果确实要停车,则要开启相应的警示车灯,并在车辆、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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