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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0 13:34)    点击:20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给第三人时,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网友咨询: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2、需要有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行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出租人有偿转让其租赁物为前提,如果出租人以无偿的方式处分其房屋,则没有优先购买权制度适用的可能。

  3、承租人必须具有和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同等条件并不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和出卖人订立的合同与出卖人和他人订立的合同的条款完全相同。同等条件应当主要指的是价格条件。除价格条件外,同等条件还应当适当考虑租赁房屋的使用方式或使用用途、环境因素、品牌效应、无形资产的增值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出租人经济利益的因素。

  4、承租人在收到通知的15日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承租人自收到通知之后,不能无限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出卖人长期不能出卖其房屋,处分权的行使将受到影响,而且可能丧失最佳出售时机,造成损害。

  律师补充: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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